应设尽设
逢进必扫
逢扫必验
“场所码”事关防疫大局
是以最小的代价
实现最大防控效果的有效举措
日前
烟台黄渤海新区发布
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告
自7月31日起
各公共场所未提醒顾客
戴口罩、测温、扫码
且不严格查验“场所码”的
一经发现
该公共场所一律停业整顿
8月3日,工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区市场监管分局、公安分局、综合执法局、人社局、福莱山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类公共场所的“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进行了集中督导检查。
绝大部分场所能够按照要求做到“应设尽设、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但仍有部分场所心存侥幸,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其中,3家场所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被主管部门或镇街责令停业整顿,15家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
案例一

8月4日,东方国际小区惠仁医药工作人员王某艳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情节严重,市场监管分局责令该药店停业整顿。
案例二

8月4日,东方国际小区东方美发理发店负责人李某艳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情节严重,福莱山街道责令该理发店停业整顿。
案例三

8月4日,东方国际小区2号楼推拿店负责人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情节严重,福莱山街道责令该推拿店停业整顿。
行政处罚
案例一
8月3日,福莱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润丰商店负责人何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何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8月3日,大季家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佳兴海产品店负责人顾某刚,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顾某刚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8月3日,金桥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聚心缘海鲜酒家负责人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8月3日,海河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天恒石体育公司负责人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8月4日,胜利海岸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老于海鲜饺子负责人王某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8月4日,古现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辖区秀凯超市负责人王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落实“逢进必扫、逢扫必验”防疫政策,依法给予王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需要提醒的是:医疗机构类单位未按照规定张贴使用“场所码”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红线不能踏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时期,必须继续强化重点场所防控,全面加强“场所码”全场景使用。
场所经营管理主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申领并张贴“场所码”
2.指定专人进行“场所码”扫码检查,做到逐人检查
3.对扫码后显示的健康码信息进行核验
4.遇到老人、儿童等通行时,通过反向扫码或同行人员等功能进行人员登记
对不听劝阻,拒不使用“场所码”的行为,轻则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罚款,重则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